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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执102号之十五

申请人慕天成与被执行人史战营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慕天成,史战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5执102号之十五申请执行人慕天成,男,195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武德镇乡慕庄台湾路8路1号..被执行人史战营,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德镇东南徐堡南大街.身份证号;410825197002145019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慕天成与被执行人史战营劳务合同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官员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友谊

审判员  杨得坡

审判员  刘振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