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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2809号

申请执行人贾利民与被执行人张东亮、刘丽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8-06-21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利民,张东亮,刘丽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2809号申请执行人贾利民,男,1956年5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张东亮,男,1956年7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刘丽娟,女,1958年6月29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现住同上。申请执行人贾利民与被执行人张东亮、刘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4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利民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具备执行条件,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利民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02民初40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利峰执行员  任 华执行员  魏天成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