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542号
原告:合肥顺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美晨雅阁东苑11幢505号。
法定代表人:李囿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青云,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皇甫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学本,男,汉族,成年,住濮阳县。
被告:许庆道,男,汉族,成年,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顺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学本、许庆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顺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顺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顺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学本、许庆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合肥顺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田 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位彦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