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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执恢14号

宋用飞与黄绪安、唐学勤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用飞,黄绪安,唐学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81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宋用飞,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黄绪安,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被执行人唐学勤,女,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依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绪安、唐学勤应向申请执行人宋用飞支付执行款4,578,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440.00元及执行申请费48,180.00元,共计4,671,920.00元,因被执行人黄绪安、唐学勤未按期支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绪安、唐学勤的存款4,578,000.00元。如其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明荣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