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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执265号

胡亚君与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马家庄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亚君,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马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王国良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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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265号申请执行人胡亚君,女,195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水泉沟**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码:1308021958********。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马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承德市大石庙镇马家庄村。法定代表人辛帅,职务主任。被执行人王国良,男,195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马家庄村,身份证号码:1326261959********。申请执行人胡亚君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马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王国良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2014)双桥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亚君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胡亚君一直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本院虽经多次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始终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上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申请执行人胡亚君均予以认可。经本院书面询问其对案件执行的意见后,其明确表示同意本院对案件做终结执行处理,故经合议庭依法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胡亚君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恩伟

审 判 员  吕文胜

代理

审判员  智永肖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付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