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1602号申请执行人王健鑫,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张育,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王健鑫与张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育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健鑫案件款2000.00元,余款由申请执行人王健鑫与被执行人张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给付。现申请执行人王健鑫未受偿金额为27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张育未按期足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王健鑫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 煜
审判员 苏 日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青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