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32民初490号

朱杏恋与张雅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朱杏恋,张雅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2民初490号

原告:朱杏恋,女,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丽丽(朱杏恋之女),女,住安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和静,保定市安新县三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雅丽,女,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贺冲,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杏恋与被告张雅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朱杏恋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杏恋自愿撤回对被告张雅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杏恋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朱杏恋负担。

审判员  王建良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克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