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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6执491号之一

衡阳市瑞安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与衡南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5-19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衡阳市瑞安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衡南县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6执4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瑞安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法定代表人朱小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衡南县工程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法定代表人蒋安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瑞安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南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衡中法民一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衡中法民一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瑞安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工程款70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并从被执行人衡南县工程公司帐户扣划20万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暂不能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榜元

审判员  李林民

审判员  张海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 敏校对人:魏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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