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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执427号

申请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陈清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县农村信用合作社,陈清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5执427号申请执行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温县太行路24路。被执行人陈清理,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温县赵堡镇赵堡村大寺街26排13号.身份证号;410825196807066014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陈清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825执4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友谊

审判员  杨得坡

审判员  刘振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