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1580号原告苏某,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男,出生年月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高某,女,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职业均不祥,现住赤峰市。
原告苏某诉被告王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苏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高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莉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齐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