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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1580号

苏某与王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某,王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1580号原告苏某,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男,出生年月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高某,女,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职业均不祥,现住赤峰市。

原告苏某诉被告王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苏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高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莉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齐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