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7596号申请执行人陈章金。被执行人张巧琴。被执行人吕洪伟。
原告陈章金与被告张巧琴、吕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章金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张巧琴、吕洪伟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20万元。现因被执行人张巧琴、吕洪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陈章金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暂时终结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759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长 胡伟东
代理
审判员 李凌锋
代理
审判员 徐 洋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项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