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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02执125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红塔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晓骏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红塔支行,李晓骏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02执12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红塔支行。

负责人:刘跃辉,行长。

委托代理人:史永杰。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晓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红塔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晓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晓骏在平安银行账户冻结,在房管部门查无房屋产权登记,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登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晓骏纳入执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402执12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其芬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