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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民初314号

刘德新与黄亿安黄万甫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德新,黄亿安,黄万甫,梁玉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314号

原告:刘德新,男,1958年1月1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黄亿安,男,1985年12月2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黄万甫,男,1963年2月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梁玉毕,女,1964年5月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新与被告黄亿安、黄万甫、梁玉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新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德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德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交纳695元,由原告刘德新负担。

审 判 长  陈方玲

人民陪审员  陈恢菊

人民陪审员  黄元翠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周琼兰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