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314号
原告:刘德新,男,1958年1月1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黄亿安,男,1985年12月2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黄万甫,男,1963年2月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梁玉毕,女,1964年5月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新与被告黄亿安、黄万甫、梁玉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新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德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德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交纳695元,由原告刘德新负担。
审 判 长 陈方玲
人民陪审员 陈恢菊
人民陪审员 黄元翠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周琼兰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