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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2573号

嘉善文峰纺织有限公司、俞利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嘉善文峰纺织有限公司,俞利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25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嘉善文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道德村卜家港60号。被执行人俞利明,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申请人嘉善文峰纺织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浙0421执25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俞利明支付货款236500元、诉讼费553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俞利明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至今未发现被执行人俞利明有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俞利明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本案债务,本院已对其失信行为作出失信决定书,并将其纳入了全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库。申请执行人嘉善文峰纺织有限公司知悉上述执行情况后,也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浙0421执257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善文峰纺织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俞利明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俞利明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嘉善文峰纺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俞利明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嘉善文峰纺织有限公司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姚晓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凌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