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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285号

李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28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某诉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87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强制执行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8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苗永斌

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

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晓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