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28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某诉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87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强制执行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8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苗永斌
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
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晓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