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7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叶福,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淼,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伟,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上诉人王叶福因与被上诉人刘淼、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赣榆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7民初8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叶福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叶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叶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叶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亚洲
审判员 谭晓春
审判员 任李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娟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