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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民终577号

王晓宇与徐茂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晓宇,徐茂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终5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跃华,吉林隋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茂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殿锋,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晓宇因与被上诉人徐茂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敦化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3民初2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王晓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隋跃华,徐茂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殿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16年10月30日,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吉正司鉴(2016)文检鉴字第1006号司法书鉴定意见为“同一人书写”。2016年12月19日,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吉正司鉴(2016)文检鉴字第1220号司法书鉴定意见为“有模仿动作(相对意见)”。一审法院认定第二份鉴定意见是第一份鉴定意见的补充鉴定,该补充鉴定意见与本鉴定意见相左,导致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敦化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3民初第26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敦化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晓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李照令

审判员  咸柱英

审判员  张玉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