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1023执3156号之一被执行人戴建军,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吴会华,女,1972年2月4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裘文沙与被执行人戴建军、吴会华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23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戴建军、吴会华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戴建军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