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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2269号

江苏正吉投资有限公司与徐永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正吉投资有限公司,徐永前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226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正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北区中山二路西首北侧。法定代表人鞠晓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永前,男,1968年1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申请执行人江苏正吉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永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苏0922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104240元及利息等。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永前名下的房产被依法查封,经查询,被执行人徐永前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苏正吉投资有限公司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徐永前的具体下落和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审 判 长  贾广斌

代理

审判员  凡明天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立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