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1020号
原告:傅刚,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董玉林,男,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李艳,女,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刚与被告董玉林、被告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傅刚于2017年4月15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920元,共计19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美霞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邢晓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