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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执866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与谭建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谭建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3执86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健生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蒋伟,院长。

被执行人:谭建红,女,汉族,住增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谭建红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增法刑初字第0111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到银行及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等,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派员到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83执8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平

审 判 员  李润新

人民陪审员  周伟权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