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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执47号

辽阳县兰剑铁矿与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辽阳县兰剑铁矿,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47号申请执行人辽阳县兰剑铁矿,住所地辽阳县首山镇马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宋志强,经理。被执行人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新桥西街29号。法定代表人刘保庆,经理。本院在执行辽阳县兰剑铁矿与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辽阳县兰剑铁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01执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 煜

审判员 苏 日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青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