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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445号

邓继美、涂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邓继美,涂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4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继美,女,汉族。1956年10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涂严,男,汉族。1981年4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上诉人邓继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63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邓继美是本案的被告,上诉人住所地在郑州市××院××高新技术开发区辖区,本案应由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由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审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对方当事人给付欠款本金10.9万元及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欠款,原审原告涂严是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审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清来

审判员  陈丕运

审判员  贾敏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