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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1901号

1901黄学芬与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学芬,秦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1901号原告黄学芬,女,1958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委托代理人高渭清、高家顺,无锡市锡山区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伟,男,1975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学芬与被告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学芬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黄学芬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学芬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学芬负担。

审判员  王碧云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超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