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1901号原告黄学芬,女,1958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委托代理人高渭清、高家顺,无锡市锡山区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伟,男,1975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学芬与被告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学芬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黄学芬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学芬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学芬负担。
审判员 王碧云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超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