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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83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等申请执行王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8-06-22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832号

申请人:李某,男,1958年4月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陵头乡,系杨某之夫。

申请人:李某,男,1985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杨某长子。

申请人:李某,女,198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系杨某长女。

申请人:李某,女,1988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李爱国,系杨某次女。

申请人:李某,女,1989年5月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陵头乡,系杨某三女。被执行人王某,女,1967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陵头乡,现在河南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案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等申请执行王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82刑初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至今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之夫李某在陵头乡后户村6组有宅院一处(土地使用证号为:7-29-30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某及其夫李某在陵头乡后户村6组在其丈夫李某名下的宅院一处(土地使用证号为:7-29-307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延鹏执行员  牛振民执行员  张 斌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