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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6执168号

余平、熊朝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平,熊朝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余平,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

被执行人:熊朝良,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平与熊朝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余平申请执行标的本金为95278元。经查,申请执行人余平与被执行人熊朝良已达成执行分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余平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熊朝良的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7)川1826民初73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维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郑晓强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 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