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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5民初1134号

蒙鹏与贵州诚信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蒙鹏,贵州诚信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1134号原告蒙鹏,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壮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飞,贵州钝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明,贵州钝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诚信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州阳市乌当区后所村安置小区18号门面,其他经营地址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神奇路国有土地流转中心二楼。

原告蒙鹏诉被告贵州诚信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6日制作(2016)黔0115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蒙鹏的诉讼请求,后原告蒙鹏不服提出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日制作(2016)黔01民终5324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在审理该案中,原告蒙鹏于2017年4月11日以本案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蒙鹏负担。

审 判 长  赵云仙

人民陪审员  王青松

人民陪审员  刘 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方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