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2执797号申请执行人安宗林,男,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XX,男,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杨红,女,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姜吉国,男,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济南永义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鲁0102民初6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宗林于2017年2月2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宗林与被执行人XX,杨红,姜吉国,济南永义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安宗林与被执行人XX,杨红,姜吉国,济南永义牧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上述情形,
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书,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6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骏
审判员 张 新
审判员 娄培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 梦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