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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执797号

安宗林、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宗林,XX,杨红,姜吉国,济南永义牧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2执797号申请执行人安宗林,男,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XX,男,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杨红,女,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姜吉国,男,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济南永义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鲁0102民初6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宗林于2017年2月2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宗林与被执行人XX,杨红,姜吉国,济南永义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安宗林与被执行人XX,杨红,姜吉国,济南永义牧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上述情形,

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书,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6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骏

审判员 张           新

审判员 娄培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     梦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