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案号}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内2201执15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石海,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爱国一小区4栋2单元102室。被执行人付国军,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铁西北大路53号副7号。被执行人兴安盟乾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铁西街西桥头南100米。法定代表人付国军,经理。本院在执行金石海与兴安盟乾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付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兴安盟乾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金石海案件款100000.00元,余款由申请执行人金石海与被执行人兴安盟乾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付国军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给付。现申请执行人金石海未受偿金额为900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兴安盟乾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付国军未按期足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金石海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 煜
审判员 汪洪峰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青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