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1民初614号
原告: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甸信用社。地址:个旧市沙甸区正街。
负责人:朱家生,系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龙,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回族,系沙甸信用社信贷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回族,系个旧市沙甸区农民,现住该队。
被告:白某,女,1985年9月11日出生,彝族,系个旧市沙甸区农民,现住该队。
被告:马某,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回族,系个旧市沙甸区农民,现住该队。
被告:李某,女,1975年4月14日出生,回族,系个旧市沙甸区农民,现住该队。本院在审理原告个旧市���村信用合作联社沙甸信用社与被告李某、白某、马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苏 芹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思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