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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民初614号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甸信用社与李某、白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甸信用社,李某,白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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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1民初614号

原告: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甸信用社。地址:个旧市沙甸区正街。

负责人:朱家生,系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龙,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回族,系沙甸信用社信贷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回族,系个旧市沙甸区农民,现住该队。

被告:白某,女,1985年9月11日出生,彝族,系个旧市沙甸区农民,现住该队。

被告:马某,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回族,系个旧市沙甸区农民,现住该队。

被告:李某,女,1975年4月14日出生,回族,系个旧市沙甸区农民,现住该队。本院在审理原告个旧市���村信用合作联社沙甸信用社与被告李某、白某、马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苏 芹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思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