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224执145号

刘某某与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孔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14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75年7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开原市光明路。被执行人孔某某,男,1962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12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金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