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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1076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江苏苏龙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万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江苏苏龙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万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皓天铝业有限公司,吴江金通电缆厂,朱小龙,王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10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北路2号。负责人钱剑良,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苏龙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临湖经济区中区。法定代表人沈林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市万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人民西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谢生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皓天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双塔桥村19组。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金通电缆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钮介斗村。投资人朱小龙,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朱小龙,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王红,女,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如东县。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告江苏苏龙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万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皓天铝业有限公司、吴江金通电缆厂、朱小龙、王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商初字第2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

一、被告江苏苏龙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融资款本金12998466.49元、欠息1164149.06元(计算至2015年11月6日),以及自2015年11月7日起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借款本金12998466.49元为基数,复利以罚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7.448%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苏龙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214738元。

三、被告苏州市万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吴江金通电缆厂、朱小龙、王红对被告江苏苏龙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苏州皓天铝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苏龙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欠息、律师费用165000元,以及本案诉讼费用454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9032元,由被告江苏苏龙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639864.83元,执行费8204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既未到庭,又未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查询得知:

一、本院于2017年3月29立案受理被执行人江苏苏龙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案件,现已进入破产程序;

二、扣划被执行人苏州皓天铝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858.61元,已汇至申请人指定帐户;

三、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朱小龙、王红共有的位于七都镇富家路丽都花园45幢102室房产(所有权证号:18001267)、七都镇元春路1448号临湖花园11幢-02房产(所有权证号:18004281);

四、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江金通电缆厂名下位于七都镇吴越南路西侧房产(所有权证号:18002006)。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个被执行案件均未履行,其财产由本院另案统一处置,待财产处置完毕后申请人可依法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苏苏龙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万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皓天铝业有限公司、吴江金通电缆厂、朱小龙、王红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上述财产处理周期较长,本案余款将依法终结执行,待上述财产处置变现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调查材料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立案后,执行到位44858.61元。被执行人江苏苏龙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进行破产清算,本院裁定予以受理。因被执行人江苏苏龙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已进入破产程序清理,作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可向本院破产合议庭申报债权。其他被执行人财产由本院另案统一处置,待财产处置完毕后可依法申请参与分配。本案将依法终结执行,待财产处置完毕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商初字第213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XX

审判员  韩长安

审判员  唐 韧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