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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2执448号

马宝剑与黑龙江省同根生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宝剑,黑龙江省同根生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2执448号申请执行人马宝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同根生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怀德,职务经理。本案在执行马宝剑申请黑龙江省同根生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的给付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俊山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玉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