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93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森佳木业制造厂。
被执行人:山西当代红华置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杭州森佳木业制造厂与被执行人山西当代红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民终351号民事判决书审理结案并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当代红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54315万元及利息、执行费16954.31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春圃
审判员 郭家并
审判员 刘大祥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杰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