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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执8194号

吴光明、倪柏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光明,倪柏真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8194号申请执行人吴光明,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倪柏真,男,1961年6月20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吴光明与倪柏真(2016)浙0726执819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726民初4782号判决书已于2015年09月0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光明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倪柏真支付执行款2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等信息,现已查封被执行人倪柏真名下所有车辆(GHR688)但实际未扣押查封暂无法处置。现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6执81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明政

审 判 员 吴利川

审 判 员 陈 湧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黄天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