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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1执4326号

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王稳庄村民委员会、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小韩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王稳庄村民委员会,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小韩庄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432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王稳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天津市西青区。

负责人:张洪余,主任。

被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小韩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天津市西青区。

负责人:万宗利,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王稳庄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小韩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15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王向勤

代理

审判员  洪 昊

代理

审判员  田宝坤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程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