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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恢94号

赵建斌与梁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建斌,梁俊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94号申请执行人赵建斌,男,196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桥陵镇东山村*组。被执行人梁俊峰,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桥陵镇白家渠村*组。赵建斌与梁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所确认的执行标的为19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8元,执行费12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17200元,下剩部分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并缴纳执行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晓刚

审判员  梁润恒

审判员  屈晓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民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