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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执39号

申请执行人运晓猛与被执行人刘宝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运晓猛,刘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39号

申请执行人:运晓猛,男,1982年7月3日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

被执行人:刘宝,男,1990年8月31日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镇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2民初17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卜义利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佟大志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