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72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39号国际文化大厦2701B,组织机构代码27939840-6。法定代表人周国辉,董事长。被告河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福州北路135号2号楼2单元1605户,组织机构代码08648249-2。负责人孙哲。被告河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115号金茂大厦B座12层,组织机构代码55315602-1。法定代表人孙哲,董事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河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192240元及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八标准,从2015年3月28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河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河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上述裁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照裁决书全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直执行员 张肃然执行员 翁守成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希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