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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执1623号

李永霞与张玉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永霞,张玉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2执1623号申请执行人李永霞,女,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张玉平,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负责人杨军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霞与被执行人张玉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永霞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2016)豫0802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苗滋滨

审判员  宋海燕

审判员  程志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白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