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62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建宁,男,1992年6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75,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王发泽,男,1975年1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58,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王清珍,女,1976年10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63,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建宁与被执行人王发泽、王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26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向各大商业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查无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车辆、船舶、矿产、国土、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情况,均查无登记信息。此外,本院已将王发泽、王清珍纳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杨白兰执行员 林焕荣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庄晖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