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2295号被执行人孟福田。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孟福田罚金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孟福田名下5000000元及利息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 波
审判员 张 伟
审判员 刘亚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