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02执2295号

文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孟福田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福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2295号被执行人孟福田。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孟福田罚金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孟福田名下5000000元及利息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 波

审判员 张 伟

审判员 刘亚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