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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589号

訾剑与袁宗军、许培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訾剑,袁宗军,许培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民初589号

原告:訾剑,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纯,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宗军,男,1966年2月3日出生,住新沂市。

被告:许培英,女,1965年8月25日出生,住新沂市。

原告訾剑与被告袁宗军、许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訾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纯、被告袁宗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培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从2014年开始,袁宗军多次从原告处借款,中间有借有还,后经结算,袁宗军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0000元,共计60000元,袁宗军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予偿还。袁宗军辩称:借款是事实,无异议,但只能慢慢偿还。许培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起,袁宗军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中间有借有还。2017年1月11日,双方经结算,截止到2016年11月29日,袁宗军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0000元共计60000元,袁宗军向原告出具60000元借据一份。借据出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袁宗军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由此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袁宗军未能清偿原告借款本息60000元,原告持有袁宗军出具的60000元本息借据,该款袁宗军应当偿还。袁宗军、许培英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袁宗军从原告借款本息60000元的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袁宗军、许培英应共同偿还该款。故对原告主张许培英偿还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袁宗军、许培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訾剑借款本息6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袁宗军、许培英负担(原告已预交,不再退还,袁宗军、许培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涛

人民陪审员  周胜利

人民陪审员  何陪祥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庄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