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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3561号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福妹公民身份号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福妹公民身份号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356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杨福妹公民身份号码:×××042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义商初字第0827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福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杨福妹名下有房地产(义乌市宗泽路65号)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地产(义乌市宗泽路65号)。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郭翔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彩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