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02刑初282号

鲁运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当事人
谢长然,鲁运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刑初282号自诉人谢长然,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人鲁运涛,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本院在审理自诉人谢长然控诉被告人鲁运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中,自诉人谢长然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谢长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谢长然撤诉。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