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17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卢某1。
法定代理人:张某。二申请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殷兆光、殷凤玲,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卢某2。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再审申请人张某、卢某1因与被申请人卢某2、李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5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某、卢某1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1、张某二申请人系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其在上诉请求中,未针对遗产中房产的分割、社保退还养老金的分割提出上诉。故,对张某二申请人有关该两项财产的申请事由,本院不予审查。2、关于130万和解金。涉案双方当事人作为一方共同与“GREATOCEAN”轮船舶所有人及光船租船人、见证人青岛华洋海事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该协议明确载明,双方就人身伤亡索赔达成协议,涉案双方当事人同意接受130万元和解金额作为死亡索赔的全部的和最终的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损害赔偿、收入损失、安抚费、丧葬费、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个人物品损失、法律费用、利息损失等无论任何性质的所有其他费用和损失。该和解金系对所有家庭成员的一种补偿,因各项费用无法单独剥离。故,一审法院认定该和解金应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平均分割,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3、在原审中,张某二申请人未就向案外人借款10万元支付墓地费的债务提出诉讼请求,对其有关该项债务的申请事由,本院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某、卢某1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键
审 判 员 邹 伟
代理
审判员 陈昭坤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仁和
书 记 员 任盛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