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昌执字第0795号之一

白城市某某有限公司与昌图县某某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城市某某有限公司,昌图县某某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昌执字第07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城市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昌图县某某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某,男,1965年10月16日生,朝鲜族,系该公司经理,住铁岭市。本院在执行白城市某某有限公司与昌图县某某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2009)昌执一初字第079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在昌图某某的债权款人民币14万元。因该债权款是金某某个人财产,故解除对该债权款的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在昌图某某的债权款人民币14万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友利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