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611号申请执行人曹耀中(曾用名曹光),男,汉族,1960年1月2日出生,住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被执行人赵丽贞,女,香港居民,1955年1月23日出生,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840845301。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赵丽贞应向申请执行人曹耀中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上述裁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照裁决书全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直执行员 张肃然执行员 翁守成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希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