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执50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星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盛华西大街平安商务会馆八楼。法定代表人孙宝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城内。法定代表人孙福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张宣公路28号。负责人石志全,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河北星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张家口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的张仲(2016)民裁字第9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银行存款24623452元和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止),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财产、收益或其他财产权。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在先冻结、查封、扣押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晓 东执行员 杨 林 地执行员 李 尧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尧(兼)附:相关法律规定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送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2.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38.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42.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52.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53.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