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2068号
申请人:胡清明,男,196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
申请人:胡珊,女,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
被
申请人:宜宾市远大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街北桥头七号楼。
法定代表人:马任重。
被
申请人:马任重,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
被
申请人:梁波,女,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
被
申请人:宜宾市远大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外南街38号。
法定代表人:梁波。申请人胡清明、胡珊与被申请人宜宾市远大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马任重、梁波、宜宾市远大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胡清明、胡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宜宾市远大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马任重、梁波、宜宾市远大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价值1088万元的财产。申请人胡清明、胡珊提供的担保物为胡珊所有的位于翠屏区的营业用房(建筑面积分别为:45.57平方米、49.08平方米,房权证号分别为: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X00189XX**号、X0018XX**号);以及胡清明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民生街与马掌街转角处的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38.71平方米,房权证号: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003XX**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清明、胡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宜宾市远大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马任重、梁波、宜宾市远大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88万元的财产。
二、对申请人胡珊所有的位于翠屏区的营业用房予以查封(房权证号分别为: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X00189XX**号、X0018XX**号);对申请人胡清明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的住房(房权证号: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003XX**号)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胡清明、胡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韦海燕 来源: